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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嘉義市各國民中小學辦理教育類志工訓練課程規範

  • 發布單位:網路事業部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4條及第9條。

二、目的:增進嘉義市教育類志工服務知能,提昇服務品質。
三、適用單位:嘉義市教育類志工運用單位、本市教育類志工。
四、課程內容:
 
(一)基礎訓練/6小時
          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 2小時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2小時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 2小時 
 
(二)特殊訓練課程/6小時
(必選)本市教育發展現況/1小時
(必選)教育類志願服務業務簡介/1小時
(彈性選擇)服務倫理與藝術/2小時(人際關係、說話藝術、情緒管理、團康活動等)
(彈性選擇)親職教育/2小時(親子教養、親子溝通、親師溝通等)
(彈性選擇)志工團隊經驗分享/2小時
(彈性選擇)這裡有愛-綜合座談/2小時(資深志工進行與談,進行校際志工交流)
或各運用單位可依需求另行訂定,如閱讀、天文、交通導護、資源環保、實習課程等
(三)成長訓練課程:依各單位需求自定課程內容與時間。
 
五、注意事項:

 (一) 建議聯合鄰近學校共同辦理特殊訓練,以節省資源。

 (二) 運用單位應於辦理前一個月報府核備,經核可後始得開始進行授課。

 (三) 請將參加名單於課程結束後一周內送交本府備查,證書由運用單位自行製作。

 (四) 相關講座請盡量由各校專長教師於公務期間講授。

附加檔案:
 嘉義市各國民中小學辦理教育類志工訓練課程規範.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