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家庭教育法,規劃、辦理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本法第二條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家庭生活知能之教育活動。 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七、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