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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並延長等標期者,其更正招標公告之傳輸作業及公告日之注意事項。

  • 發布單位:家庭教育中心本中心

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21條及本會99年7月6日工程企字第0990027099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政府電子採購網(下稱採購網)當日刊登之採購公告及公報,係機關於前一上班日17時30分前所傳輸之資料。據此,機關擬於等標期截止當日(下稱截標日)時限前刊登招標文件補充、變更或等標期展延之公告並對外生效者,至遲須於截標日前一上班日17時30分前傳輸其更正公告資訊;倘於截標日始傳輸更正公告,已無法於當日對外公告並生效,且後續更正公告刊登已逾原截標日,將致廠商無法及時得知相關資訊並衍生爭議。

二、為避免前述爭議並保障廠商權益,招標機關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並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更正公告者,其更正公告作業至遲應於截標日前一上班日17時30分前完成傳輸作業,俾利更正公告於截標日前公開於採購網,並利廠商知悉。